最多最多,一年能有个五六亿美元的收入,也就到头了。
而将一家唱片公司发展到四大巨头那样的规模,需要多少钱?
乐队再保持现在的赚钱速度,全部的资金都砸进MAD唱片,再过上一百年,都未必填的满这个窟窿。
胡思乱想了一会,罗杰从白日梦状态中退了出来,不再去想脚踢环球,拳打华纳,一屁股坐死索尼这种不可能实现的事情。
对着报告中的表格翻了半天,罗杰突然发现了一个问题:“为什么只有歌曲版权的收入,词曲版权呢?”
依照北美,或者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的法律,歌曲版权和词曲版权都是分开的,两个独立的版权体系。
前者的版权基础是“声音”,即一首歌录制出来,歌手的歌声、乐手的演奏声,这些属于歌曲版权的主权范围。
而歌词、曲谱,这些则属于词曲版权的部分,归词曲作者所有,和歌手、乐手没有半毛钱的关系。
在授权方面,两者也互不相关。
比如说一部电影要用到一首歌作为插曲,使用的是歌曲版权,需要获得歌曲版权所有者的授权。
而词曲版权的所有者?抱歉,没你们什么事。
若是一个歌手想要唱某一首歌,需要的是获得词曲版权的授权。
但在唱出来之后,除非授权协议中有相应地规定,否则歌曲版权的所属权是歌手所有,而非词曲版权所有者所有。
通常情况下,人们说一首歌的版权值钱,所指的就是带有“声音”的歌曲版权值钱,而非词曲版权。
一些大牌的词曲作者所写出来的歌,往往词曲版权也能卖出不错的价格,但就整个行业整体来讲,词曲版权和歌曲版权的价值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。
一首好歌的歌曲版权,可以轻易卖出上百万,乃至于上千万美元的高价。
但哪怕是最出色的词曲版权,顶天也就值个几十万美元。
绝大多数“知名”的词曲作者,写一首歌的酬劳不过是几千到几万美元而已。
当然,例外总是有的。
任何一个职业,站在金字塔最顶端的那一小撮人,总是与众不同的。
比如说罗杰拿出的作品,在同等质量下,就比其它的词曲作者卖出的价更高,而且授权协议中往往包含了长线分成的条款。
虽然分成的比例不高,但却是有和无的区别。
相较于来自乐队,来自其它投资项目的收入而言,词曲方面的收益对罗杰来说不算多。
但每年几百万,多的时候上千万美元,也不至于说少到可以无视的程度。
尤其是随着乐队的名气不断增大,翻唱乐队作品的人也在不断增加。
那些私下里唱着玩的自然不必去说,就算掉钱眼里去,罗杰也不会什么版权费都要收一收。
但那些在公开场合,以商业目的进行的翻唱,授权费还是要收的。
比如说其它歌手、乐队的演唱会,或者某一个电视节目上的翻唱,这种情况,就属于必须要获得正式授权的范畴。
在版权保护极为严格的北美,也不会有人愿意因为这点小钱,而惹上什么官司。
虽然不会太多,但每一次几千上万美元还是有的,次数累积的多了,也不可小觑。
更不要说,在乐队自己的作品之外,罗杰还额外拿出了许多不打算自己唱的歌曲,将版权交给MAD唱片来运营。
单单只是MAD唱片旗下,就有【AC-130】、【蓝色心情】两支乐队,以及加拿大女孩雷蒙娜-拉维尼,都大量使用了罗杰拿出的作品。
这些歌的版权收入,都是罗杰个人的收入,和乐队无关。
“词曲版权方面,今年总计大概有不到1300万美元。”
MAD唱片送来的报告里没有这些内容,但依耶塔-哈森依然对这些数据了如指掌,张口就来:“乐队的作品,词曲版权收入主要来源是翻唱,大概有200多万,接近300万美元的收入。
至于您交给公司代为运作的部分,今年的总收入大概有850万美元左右,主要收入来源于首唱的授权协议中的长线分成条款,其次是一次性的授权费用。
剩下还有接近200万美元,是公司从其它词曲作者手中批量购买,填充版权库的歌曲版权收入。”
850万美元?
这笔钱可不算少了。
词曲版权收入,虽然是和歌曲版权收入不在一个数量级上,但架不住量多。
光是自己的乐队唱,能唱多少歌?
一年两张、三张专辑,这个速度已经是相当夸张了。
若是再快,就算乐队自己受得了,外界也难以接受。
比别的明星快一点,这是正常的。
若是快太多,那就是砸人饭碗,要引起公愤的。
罗杰手中的几千首歌,自己的乐队就算花上十辈子也唱不完。
只留下其中最出色、最值钱的一部分,剩下的,全部拿出去给别人唱,收取授权费用,这才是最为明智的选择。
当然,考虑到外人看待自己的眼光问题,罗杰也不会蠢到一次把所有的歌都拿出来。
罗杰可不想成为别人眼里的怪物。
第一批拿出个几百手歌,对外说是自己以前积攒下来的。
然后每年再拿出几十首,最多百来首歌,这已经是很吓人的数字了。
就算是前世港台那些以快出名,一个人“养”着十几个歌手的词曲作者,比如双木夕之流,一年的作品大致也就是这个数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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